虚假重复户口注销办事指南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
三、受理条件
拟办理虚假重复户口注销登记的
四、申报材料:
1.拟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注销户口的申请;
3.需要本人提供虚假重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材料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
六、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七、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