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来源: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4-08-0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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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做好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26号)和2024年省级预算安排,现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农林水”,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列“2130701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补助”。

本次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采取定额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资金。对红色美丽村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按照标准和任务定额分配;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按照乡村人口、村民委员会数量和绩效因素测算分配。二是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对2023年度落实支出责任较好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适当奖励。对支出严重滞后的市县少安排或不安排第二批资金,树立“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2023年农业资金和2024年综改资金支出进度快慢分档分类赋予调节系数。对2023年农业资金支出进度低于50%(不含)且2024年综改资金支出进度为零的白银区,扣回提前下达资金,且第二批不分配资金。三是统筹兼顾体现公平。2024年实施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项目的6个县区不参与第二批因素法分配资金,对测算后资金额小于提前下达金额的县调剂增补。四是严格执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23〕130号)和《甘肃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次资金安排,做好预算编制、项目安排和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9〕42号)要求,现一并下达2024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各市(州)参照省级做法,在下达非直管县资金时,将绩效目标一并下达,督促所辖县(市、区)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2024年度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以此文为准。

三、保质保量完成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实施2020-2022年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巩固提升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实施2023年国家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的秦州区,要持续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年底前所有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做好迎接国家验收准备;实施2024年国家级“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项目的康县、2024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两项试点的景泰县、古浪县、永登县、肃州区,要严格按照备案批复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试点项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当年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得低于70%,并将实施情况于2025年1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

四、安排给23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