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州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升全州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失能半失能、独居、高龄、经济困难等老年人吃饭难为重点,兼顾解决其他老年人吃饭难问题,按照“老年餐桌+社区食堂+助餐服务点+中央厨房+配送入户”的服务模式,构建以老年幸福食堂和日间照料中心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的村(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助餐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需求导向。全面摸清老年人就餐需求,优化老年助餐点设施布局,坚持普遍性和个性化服务并重,确保助餐服务有的放矢。
(二)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满足失能半失能、独居、高龄、经济困难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助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得到实惠。
(三)突出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就餐需求。
(四)坚持试点先行。以各县(市)乡村振兴示范性村(社区)为老年助餐服务先行试点,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待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广。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服务对象:失能半失能、独居、高龄、经济困难老年人,有特殊贡献的其他老年人,结对关爱对象中有就餐意愿的各类人员。
2、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早餐、午餐、晚餐服务。
3、服务方式:依托村(社区)老年食堂、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社会餐饮机构等方式开设老年食堂(助餐点),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到辖区内获得助餐服务。
4、助餐服务形式
(1)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主要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村(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可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依托现有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村(社区)老年食堂。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
(2)设置老年助餐点。没有条件建立村(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助餐需求,依托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幸福院、社区综合服务站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并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老年助餐点应设置在一楼,方便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
(3)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各县(市)可引进资质齐全、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作为助餐服务单位,纳入老年助餐定点挂牌服务企业,采取统一制作、统一配餐、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的老年助餐机构。在优先保障老年群体用餐的基础上,面向全社会开展服务。
(4)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志愿者、社工、党员等参与助餐志愿服务,为高龄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助餐和送餐上门服务。
(二)加大老年助餐服务资金支持
1、全面实施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制度。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助餐标准,对老年人接受助餐服务给予就餐补贴。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就餐补贴不发放给补助对象,不重复、不累积,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抵扣部分由村(社区)按月与助餐服务机构结算。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补助及其他补助,由县(市)组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财政、乡镇政府研究确定补助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
2、创新老年助餐支付方式。结合实际制发助餐卡,方便老年人就餐使用,老年人就餐采取刷卡方式支付费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开发智慧助餐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线上“点餐付费”、后台规范管理,实现老人使用的便捷化、监管的实效化。
3、不断完善运营管理模式。
(1)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建立可持续运营支持机制,按照乡镇指导、村级主办、村民互助、公益参与的原则开展服务,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
(2)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经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交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养老企业等社会力量运营。
(3)村级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内容包括:名称、详细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信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至少设置公益性岗位2名以上。
(5)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建立服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纠纷调处等制度,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三)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规范
1、加强规范运营。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2、实行台账管理。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采取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并建立就餐台账,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3、强化监督检查。民政、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指导解决问题,并建立奖惩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良性运行。
四、实施步骤
(一)建设实施阶段(2023年10月至12月)。各县市乡村振兴示范村(社区)至少建成1个老年食堂(幸福食堂)。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统筹考虑老龄化进程和助餐需求,进一步增设村(社区)老年食堂,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
(三)完善优化阶段(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更充实,幸福感更持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安排相关单位开展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乡镇党委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经营管理好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人社部门要做好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公益性岗位名额分配;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行动。
(二)加强资金筹措。各县市要出台相应的助餐和运营补贴方案,采取多方筹集补贴资金,通过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等方式相结合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建立社会化运营、慈善资金支持等助餐配餐服务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品牌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服务新模式。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的措施,为推动全州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平台宣传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知晓面,让更多老年人享有助餐服务,鼓励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培育典型,打造具有临夏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用心用情用力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附件1: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附件2: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附件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附件1:
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膳食加工。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
(三)信息记录。民政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四)场所配置。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
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附件 2: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本文件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村(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
一、基本设置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二、基本要求
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符合《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条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五)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附件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州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签订相关协议。
(二)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
(三)县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各县市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三)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