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康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康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简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康乐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康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对外以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名义实施执法。
第四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研究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旅游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查处报刊图书、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对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进行监管,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体活动,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博览活动和相关节会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全县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事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辖区全域旅游。
(四)承担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和引进文化广播电视建设项目,指导、监管全县文化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促进全县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执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管理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全县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工作,高危体育项目开展的许可审批。
(六)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县性体育竞赛、指导业余体校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承办或举办的重大体育比赛,指导参加省、州级以上综合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和全县体育训练工作。
(七)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促进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指导、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负责全县体育彩票销售点监督管理,促进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辖区的文物管理。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环境保护和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单位的工作;督促、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制定落实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和修改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重大事项督办;负责全局文电、文秘、机要、宣传、信息、印鉴、保密、档案、接待联络、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机关制度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承办局领导集体决策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联络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承担完成全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老干部、工青妇及人才工作;负责人事管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内部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以及会计、统计、出纳、保管工作。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基本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跟踪督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专项资金及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全县的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做好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做好项目建设的申报、招投标等工作,强化跟踪监测、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发掘、整理民间优秀文化、传统体育、特色旅游项目;负责全县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项目的发掘、营销、规划以及政策宣传、咨询;负责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策划、管理、营销及专业人才的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的调研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作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重点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的推介、宣传、招商引资等服务工作。
(二)文化体育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事业的方针、政策,协调、督促下属文化单位执行各级文化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文化工作目标任务;协调、指导全县艺术、图书、群众文化、文博工作的开展,牵头组织实施县委、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安排的工作;把握文化发展动态信息,拟订文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整理有关文化事业发展相关文件、资料、作品,深入调查研究,为我县文化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综合管理全县体育工作,拟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有关体育项目的组织和体育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牵头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老年体育、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和学校体育工作;指导、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体育竞赛任务;指导全县体育彩票销售工作,合理规划销售点的布局设点。督促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等级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的注册和业务培训管理工作;承办全县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竞技项目布局、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配合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农业、工会、妇联、文联、共青团等部门推进体育社会化,指导和督促全县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三)旅游股。贯彻执行省、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旅游行业综合协调和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文化旅游资源调研、开发、保护;负责对国家、省旅游行业服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旅行社初审;监督管理导游队伍、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旅游投诉;负责旅游星级酒店的初审;负责假日旅游的协调、联络;指导旅游协会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全县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和旅游人才交流工作;组织特色旅游、民族礼仪等有关培训;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全县范围内的旅游投诉,处理扰乱旅游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旅游市场整治工作。
(四)综合管理股(行政审批股)。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统计全县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数量、规模;负责监管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审核发放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许可证及年审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音像、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娱乐市场的监管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报批;负责高危体育项目开展许可审批;负责健身气功站点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执法文书和执法统计规范等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进行监管,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负责查处文化演出和娱乐、网吧机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扫黑除恶”有关工作任务;负责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的监督实施。监督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市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指导文化、体育、旅游市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投诉。负责制定全县文化、文物研究规划和文化、文物景点的开发、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县文化、文物遗产的搜集、征集、鉴定和保护;负责发掘、审查、推荐、申报全县各级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管。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发掘、鉴定、抢救、研究与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维修和开放利用工作;协调依法查处县内文物违法案件。
第六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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