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重点政策解读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4-06-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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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保障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3、办理流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①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保障,2023年全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80元/人年,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5580元(月465元)、5304元(月442元)、1068元(月89元)、744元(月62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保障,临夏市和各县年保障标准分别为9372元(月781元)、8484元(月707元)。

5、“单人户”施保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包括两类:一是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二是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5、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等。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等。

(2)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5)低保家庭财产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③无5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6)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其中,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7)终止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或者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8)与就业救助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9)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特殊情形。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相关政策文件:《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公告第23号)、《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临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临州民发〔2021〕47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