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重点政策解读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4-09-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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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一)保障对象:16周岁以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有长期照护需求且本人愿意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不具备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地方,或贫困重度残疾人不愿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洗衣、理发、打扫卫生、送医送药等服务。

(三)办理流程:由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和服务需求,合理确定照护服务标准并定期更新。对计划开展集中照护服务的贫困残疾人,确定照护服务机构并签订照护服务协议;对计划开展社会化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统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照护服务。

(四)资金保障:各地通过多渠道解决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所需资金和物资。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2%的购买服务资金,优先安排各级留存的福彩公益金,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省民政厅根据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情况,对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资助,对工作开展效果较好的县(市、区)予以适当资助。

(五)相关政策文件:《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1〕86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