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户主或委托社区(村委会)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花名上报县经济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通过经济核对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和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类别(金额)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5.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入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家庭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资料目录
一、档案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
4.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书面申请、银行账号复印件、相关佐证资料(病例、学生证明、残疾证等);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7.最低生活保障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二、上报文件
(一)动态管理报告
1.乡(镇)初审详细会议记录;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公示单、公示影像资料(乡镇初审结果在村上公示);
3.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布单(民政局在乡镇公示);
2.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告知书;
6.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9.动态管理对象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