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程序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4-03-2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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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户主或委托社区(村委会)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花名上报县经济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通过经济核对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和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类别(金额)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5.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入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家庭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资料目录

一、档案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

4.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书面申请、银行账号复印件、相关佐证资料(病例、学生证明、残疾证等);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7.最低生活保障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二、上报文件

(一)动态管理报告

1.乡(镇)初审详细会议记录;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公示单、公示影像资料(乡镇初审结果在村上公示);

3.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布单(民政局在乡镇公示);

2.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告知书;

6.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9.动态管理对象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