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4年11月5日十四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为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2013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水文行业管理,提升水文服务水平,推动水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上位法”)进行了修订,《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并与水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符,亟需修订。
2024年2月,省水利厅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调研、专题研讨、专家论证,借鉴外省经验,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呈送省政府。《办法(修订草案)》通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再次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同省水利厅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1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与上位法相对应,将现行《办法》原章节框架进行了调整,将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为“监测与预报”,修订后为7章。条目中删除了9条,新增了11条,修改了23条,总条数由34条增加到36条。删除条款主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三个一律取消和调整”等规定,删除了水资源调查评价的资质、备案等要求条款;新增条款主要对上位法有关规定和精神进行细化落实,增加支持保障、信息化建设、测站设立调整、监测环境保护措施、应急监测等条款。
修订后,《办法(修订草案)》与上位法框架、内容基本对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水文事业管理体制。细化了主管部门职责条款,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工作,水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增加支持保障,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二)加强水文规划和站网建设管理。细化了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测站分级分类等条款,明确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确定省级重要水文测站、批准专用水文测站;增加了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条款。
(三)提升监测预报能力。细化了水文监测要求、水文情报预报等条款,对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装备及水文情报预报进行规定。增加了监测安全、应急监测等条款。
(四)强化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细化了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测站迁移改建等条款,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责任,保护范围内禁止性活动类型,测站迁移改建需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在征得对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条款。
(五)规范监测资料使用。细化了水文资料使用条款,明确非公益性事业有偿使用水文资料;规定了使用水文资料的成果须注明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