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来源:县志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11-1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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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书名  体裁  结构层次  标题  概述
第一条  书名:市、县(市、区)志书名冠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出现“续修”字样,分别在《××市志》、《××县志》、《××市××区志》正下方或竖排时在其左边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市志》(1988—2005)。
首次编纂的志书,书名不用标明上下限年份。
第二条  体裁:志书体裁主要以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诸体为主,辅以其他体裁,以志为主。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应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三条  结构层次:市、县(市、区)志按卷(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志书正文的层次按以下规定的序号格式依次排列: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四条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以事项命题,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标题采用名词或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用汉字冠以次序,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
第五条  概述:市、县(市、区)志的卷(篇)、章下二者可选一设无题概述,节下一般不设。全书无题概述设置应尽量统一,应能反映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二、文体  文风  语言  文字  标点符号
第六条  文体:志书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不使用口头语、文言文,也不要文白间杂。一般使用陈述句和完成时态,不能使用祈使句、疑问句和未完成时态。
第七条  文风: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浮词、套话、空话。在使用判断词和修饰语时,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第八条  语言:要遵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使用。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慎用评价词语。
使用专业术语,要规范准确,专业性过强的术语,使用时应加以注释说明并经有关专家审阅。
第九条  文字:要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为依据。
现代汉语部分字词在使用中常出现不统一情况,为了志书编纂的统一性,须尽可能规范使用。如“截至2005年底”的“截至”表示到的意思,不使用“截止”;“报名日期12月31日截止”表示中止、停止,不使用“截至”。“唯一”与“惟一”,统一使用“唯一”。“其他”与“其它”两种都可以用,统一用“其他”。“制定”与“制订”,法律、决定、规定、制度、章程用“制定”,计划、规章用“制订”。“其间”,可以单独使用,在表示时间时,其前无须添加任何代词或修饰语。“期间”,不能单独使用,使用时必须添加修饰词,如“1980~1985年期间”、“在此期间”等。在一部分志、分卷中,遇到同样含义的词时,尽量用词统一,如文件的下发、颁发,统一为“下发”或“颁发”。
在引用古籍或用作姓名时,遇到个别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避免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十条  标点符号使用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
逗号、顿号、句号、问号、感叹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汉字的位置,不出现在一行之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和省略号占两个汉字的位置,中间不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分号、逗号、顿号使用。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分句的停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逗号表示一般性停顿,顿号表示并列性停顿,如果并列词语内部又有并列词的,则该词语的前后词语应使用逗号,如“中共××市委书记某某,市委副书记、市长某某,中共××市委常委某某、某某、某某,××市副市长某某、某某”。
书名号的使用。书名号只用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章名、文件名、剧目名等,不用于单位名,如“《人民日报》”“人民日报社”不可写成“《人民日报》社”。丛书不是书名,不用书名号,如“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研究丛书”。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名称,不用书名号。书名有时带有括注,如果括注是书名、篇名等的一部分,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反之则应放在书名号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试行)》,《人民日报》(海外版)。书名、篇名末尾如有叹号或问号,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如《日记何罪!》,《如何做到同工又同酬?》。
引号的使用。带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或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要加引号。如:中共十三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改革开放不加引号,“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必须加引号。
书名号、引号在“题为……”“以……为题”格式中的使用,根据“题”的类别分别按照书名号和引号的用法处理。若为诗文、图书、报告或其他作品可作为篇名、书名看待,使用书名号,如“有
篇题为《柳宗元的诗》的文章,全文2000字”。若为写作、科研、辩论、谈话的主题,应用引号,如:今天一个以“地球•人口•环境”为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在此间举行。
引文末尾标点的使用。若引用整句而且包括冒号的,把引用的话独立来用,末尾的标点放在引号内;若把引用的话作为作者自己的话的一部分,引文末尾不用标点或放在引号外。
连接号的使用。表示阿拉伯数字的数值范围时,用浪纹线“~”,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除%、℃外,前一数值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10%~20%,50℃~70℃,30~50公斤,300~500公里。表示时间起止、人物的生卒年,用连接线“—”(一字线)或用浪纹线“~”表示,但全书应二者选其一,统一为一种形式,如1998—2003年、清(1644—1911年)、鲁迅(1881—1936年),或1998~2003年、清(1644~1911年)、鲁迅(1881~1936年)。同年同月不同日、同年不同月、不同年份的时间起止表示可省略,如“2003年1月2~5日”、1990年2~7月、1985~1997年。同年不同月日的时间起止表示不能省略,如“2002年1月12日至2月18日”。不同年月的时间起止表示用“至”,如“2005年初至2007年5月”。
表示地点的起止,表示递进式发展等,中间用连接号“—”(一字线)表示。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 人类的发展可以分为古猿—猿人—古人—新人这四个阶段”。
表示化合物的名称或表格、插图的编号,连接号码包括门牌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等,某些产品的名称和型号,在复合名词中起连接作用,汉语拼音、外来语内部的分合等连接符号使用半字线“-”,如表2-8,图3-5,安宁里东路26号院3-2-11室,2011-01-08,吐鲁番-哈密盆地,HAW-4和TPC-3海底光缆,让-雅克•卢梭。
省年号的使用。省年号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并在全球广为使用。它以逗号“,”的形式,标在省略以公元纪年表年代与年份的数字之左上角,占半个字即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数字后面无“年”字,紧跟其后的是一个词或词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新的组合名词,如“’07广西国际民歌节”、“ ’08青年志愿者大行动”等。公文中的年份应写全,不要出现简写和缩写。
三、图  表  照片 目录
志书的图、表、照片的选用应当注重内容的全面性、典型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严格把握选用尺度。卷首的图、照片为插页,均不编号。随文图、表、照片要与文字内容相配合,不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文中图和照片统一编号,图照的说明文字要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第十一条  图:要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凡绘有地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省级测绘部门审定。图序编法以卷(篇)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依次排列。如卷2第一张图,编为“图2-1”,依此类推。图序、图题均置于图下方居中,二者之间空一格。图的比例放在图左下角,注记要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  表: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等。表的栏目要清楚,时间、范围、主体内容和表格性质等要素齐全。表格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使用标记※,设表下注或表中附注栏进行说明,同一表中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注释时,可用序号①②……区分。表序的编法以卷(篇)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依次排列,如卷1第一个表格编为“表1-1”,依此类推。表序置于表格的左上角。表题中的时间应在地点之前,置于表格上方之中。表格只有一个单位时置于表格的右上角,如“单位:万元”;两个以上单位的,直接标于表格具体项目栏中。表格如需转页续表,行标题和列标题不能省略,并从下页起在表格左上方注明“续表”字样,如“续表1-1”。
表的栏目设置和表线画法要规范,数据性表格一律采用开放式,表两侧不加“墙线”。文字表格采用封闭式(纵、横栏线,“墙线”均有)。
表格中的数据,如均为整数或均为保留两位小数的以个位数对齐(小数可一律四舍五入为两位小数);如既有整数又有小数的采用右对齐。统计数据栏中,无统计用“一”表述,有统计未查出用“空格”表示,数值为零用“0”表示。表格中数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表格数据由于特殊情况做其他表述,可使用“※”标记,设表下注进行说明。
表格中的年、月、日使用扩展格式。年、月、日之间用半字线“-”连接,当月和日是个位数时,在十位上加“0”,如1978-01-26、1994-07-08。
第十三条  照片:分为卷首彩照和随文照。卷首彩照要选取与本地发展密切相关、能从不同角度反映本地各个时期变化情况的照片。随文照应配合文字记述。照片要素齐全,注明照片的拍摄时间、涉及的人物应标出主要人物的位置、职务,拍摄者或供稿人(单位)等。照片文字说明简炼、准确。
根据《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等有关规定,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的照片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
第十四条  目录:志书目录和志文内容必须做到文字相符、结构一致,有条件的采用中英文对照排列,中文目录居前,英文目录居后。?分多册出版的志书,总目录必须与内文标题相符,并排在中文目录前。
目录中的各级标题与附缀页码之间的连接点线不得少于一组(6个点);目录中的标题因过长需要转行时,应以词组为单位转行,虚词不得转入下一行;转行后应与上行缩进一格,若上行题目前面有序号,转行时与标题第一个字排起。
四、时间表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不能简化。如“1990年”不能写作“90年”,“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作“1980年代”。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在每节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17年(1928年)。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以前年份先书写朝代年号,后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辞海》附录的中国历史纪年表为准。同一段落的同一朝代同一年号的历史纪年,只在最早的历史纪年注明公元纪年。对公元前和100以内的公元年代,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6年”、“公元98年”、“公元前841年”。对起迄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应写作“公元前××年至公元××年”。
第十八条  应写明具体时间,不使用时间代名词,也不使用模糊记述文字,如:“本世纪初”、“上世纪末”、“去年”、“上月”、“目前”、“当前”、“从前”、“很早以前”、“一段时期”、“前几年”、“多年来”、“近来”、“以来”、“最近”、“至今”等等。
第十九条  生卒年份、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份、时间段应加“年”字,如“鲁迅(1881~1936年)”,“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
第二十条  大事记的时间表述。属于首次编修志书的大事记,清及以前的历史朝代、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另行居中,具体年份应另行居左;属于续修志书的大事记,具体年份另行居中。每条大事的时间应准确无误。只知大事发生的月份不可使用“是月”、“同月”,应写明具体月份数,列同月份大事的最后。只知大事发生的年份,用“是年”表述,列本年大事的最后。只知大事发生在上、下半年的,用“上半年”表述,列6月份大事记之后;或用“下半年”表述,列12月份大事之后。同一天发生的大事应写明同一具体时间,不用“同日”。
五、名称  称谓
第二十一条  全称和简称。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使用简称的,在适当地方括注于全称之后,简称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
第二十二条  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职务、军队、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如清王朝,不称“满清”。民国时期的政府和军队须依其政治性质称谓: 民国1~16年(1912~1927年),北洋军阀统治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军队称北洋政府军;北伐以前国共合作在广州建立的政府称“广州国民政府”,军队称“北伐军”;北伐后期汪精卫在武汉建立的政府称“武汉国民政府”,民国16年(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建立的政府称“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并称时称“南京国民政府”)。民国16~26年(1927~1937年),国民党方面称国民政府、国民党军队、国统区,共产党方面称苏维埃政府、红军、苏区。民国26~34年(1937~1945年)抗日战争中,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仍称“国民政府”,军队泛称“国民党军队”,与日伪作战称“中国军队”,国民党反共高潮时称“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统治地区称“国统区”;共产党建立的政府称“边区政府”、“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地称“抗日民主根据地”,军队称“八路军”、“新四军”;日伪在南京成立的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包括前期“日伪维新政府”)、“汪伪政府”,军队称“日伪军”,日军称“日本侵华军”不称“日寇”,日伪统治区称“敌占区”;同时出现时,可用“重庆国民政府”以区别“日伪南京政府”、“日伪南京维新政府”、“汪伪南京政府”。民国35~38年(1946~1949年)解放战争中,国民党方面称“国民政府”、“国民党军队”、“国统区”,共产党方面称“解放区”、“解放区政府”、“解放军”(民国35年9月八路军、新四军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
涉台用语遵照2002年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执行,称台湾政权为“台湾当局”,运用1949年以后国外和港台报刊资料,须将其“中华民国政府”、“国府”的称谓改为“台湾当局”。文化教育单位应同样注意表述,台湾的“清华大学”称“台湾清华大学”,“国立台湾大学”称“台湾大学”。原文引录除外,但需加引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的称谓,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的提法表述。如:“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倾”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批林批孔”运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共产风”、“左倾错误”、“左”的偏差、极左思潮、“反右倾”斗争、“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不能将“文化大革命”称为“十年浩劫”、“十年动乱”、 “文革”; 不称“左”的路线、极左路线等。“四人帮”,应称“江青反革命集团”。“四化”,应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国前(后)”,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
国内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的排位应按照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工商联的顺序排列。
今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使用历史地名时,第一次出现应注明下限时名称。
第二十三条 与其他国家并称时,“台湾”、“香港”、“澳门”前面要加“中国”二字,称“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国内省份并称时,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港澳台企业应称“港资企业”、“澳资企业”、“台资企业”,不能称“外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如:何时称“市”,何时称“厅”,何时称“总公司”等。
第二十五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括注本地俗名。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名胜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新出现的名词按约定俗成格式书写。如 windows98、’98抗洪、交警110、“9•11”恐怖袭击、“5•27”事件。
第二十六条  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1922年12月至1991年12月称“苏联”,不称“前苏联”。
第二十七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称谓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我省”、“我市”、“我县”、“我局”等第一人称。
第二十八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同志”、“先生”等称呼。必须说明身份的,首次出现时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职称)。
六、数字运用
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数字用法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209年,1981年9月18日,16时20分。
第三十条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约数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41302、-125.03、1/16、4.5倍、34.05%、4.5‰、3∶1、1736.8万公里、4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 、0.56安培、60多万公斤。
第三十一条  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国办发〔1998〕3号文件,21/22次特别快车,8341部队,90号汽油,ISBN7-303-04761-X、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三十二条  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作为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公里可写为3.45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第三十三条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第三十四条  数字作为语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应当使用汉字。如:一律、十滴水、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十月革命、“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三十五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和带“几”字的约数,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十几个。
第三十六条  夏历和中国清代及以前的历史纪年,时间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如:正月初七、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  星期几及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的词组,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如:五四青年节、“八八”洪灾、“九一三”事件。如果涉及一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一劳动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
第三十八条  表示数量的增减,要注意下列情况:“为(是)过去的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了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翻一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翻两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四。“降低到80%”,即原为100%,现为80%;“降低了80%”,即原为100%,现为20%。不能出现“降低(减少)几倍”的错误记法。数字增长的比较,对年度比较的,如“1992年比1991年工业总产值增长5%”,一般不用“同比”或“增长5个百分点”。对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的,用“提高几个百分点”的表述。
第三十九条  分数、序数的书写形式根据相关语言环境选择使用。统计数值中的分数用阿拉伯数字,如1/4,行文中非统计数值的行文分数用汉字,如“四分之一”,但为了全志统一,可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分数。
十以下序数独立使用时用汉字,如“第五军”、“第二名”。十以上序数、一组序数或与其他阿拉伯数字连用的序数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38师”、“第1团、第38团、第138团”、“2004年第4期”。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十遍、五个百分点。又如: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在校学生1561人。
版次、卷数、页码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513页。”
七、符号  代号  度量衡
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和单位》的规定。
第四十条  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中的“亩”应改为“公顷”或平方米(亩产作为习惯用法,予以保留使用);重量中的“市斤”、容量中的“市升”,应分别改为“克”、“升”;电能单位中的“度”应改为“千瓦时”。
第四十一条  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与今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并括注相应的摄氏度数。
第四十二条  在行文中,不得交互使用文字和符号,如前面写成30℃,后面不能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一。行文中,如“克”、“米”、“平方米”,不能写成“g”、“m”、“㎡”,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
第四十三条  引文除外,计量单位名称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志书中计量单位的名称使用应相对统一,如机关单位用“个”,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用“所”,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用“座”,病床用“张”,商店、工厂、企业用“家”,汽车、自行车用“辆”,学生、医生、教师、职工、科技人员用“人”(称谓在后时用“名”、“位”,如10名学生、5位教师)。
八、注释  引文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
第四十四条  注释要符合学术规范,便于查找原文。注释形式全书统一。志书的注释采用页下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随文注(夹注)。
1.页下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下注。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注码①②③等,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注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将几个注码并列合注一条。
2.随文注:注释句子里某些词语的,括号要紧贴被注释的词语之后。注释整个句子的,括号要放在句末的标点之后。
第四十五条  引文和重要资料应注明出处。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可能不转引。引文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原文错字照录,并在错字后面用方括号“[  ]”标明正字。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进行编排。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1.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著录格式为:作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例如: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页。
2.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字别、文号、标题、档案卷藏号。如:国发〔1981〕87号文件《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3.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原载××××年×月×日《人民日报》第×版。
4. 引用期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的姓名、篇名、期刊名、年月(刊期)等。如孙家正:《“双百”方针与改革共命运》,《江海学刊》1986年第5期第3页。
5. 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志书编纂出版的朝代、志名、卷次等。如清康熙《畿辅通志》第四十六卷。
九、文献选录  索引
第四十六条  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如实记载,不得任意改动。全文辑录保持文献的原貌。节录必须保存原文核心部分(句词不动),删节部分用删节号〔……〕表示,文献标题下标明“(节录)”。
历史档案如作必要的文字加工时,统一使用以下符号:系错字的,可改于其后,用方括号“[  ]”标明。增补的漏字,用角括号“〈 〉”标明。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括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括注问号,以示存疑。原文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时,采用页下注的办法注明。
第四十七条  索引,志书独立设置主题索引、人物索引、图表索引。主题索引涵盖序、凡例以外所有篇(卷)章节目正文,人物索引包括人物门类和其他门类中以事系人的人物,图表索引是根据各门类收录的图表编制。
主题索引按主题词首字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人物索引按人名首字笔画顺序排列。完成的索引,主题词和人名后的阿拉伯数字为所在页码。图表索引参照主题索引方法制作。索引中单位名称采用规范简称。每条索引除篇目外,均为单一主题。主题词的选择根据标题或内容,按习惯的通用词汇提取,如有多种提法可并用。篇(卷)名不制作索引词,章名标题索引用黑体字标示;其后用黑体数字表示该章名所在页码;非黑体数字,表示该索引名称不作为章名而出现在其他内容中所处的页码。空一格起排的标引词为上一主题的附件。
索引按拼音、笔画两种方式编排。笔画为序编排法按《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中确定的汉字笔画数为规范。首先以首字笔画按由少到多的顺序排;首字笔画相同时,按第二字笔画由少到多的顺序排。音序编排法按《现代汉语词典》(2012年版)中的《音节表》为规范。首先以首字音节的先后为序排,首字音节相同时,按第二字音节的先后为序排。必要时可以先分类,每类再分别按笔画为序编排法或音序编排法编排,但所有类只能采用同一种编排法。
十、志书署名
第四十八条  在封面的书名和上下限年份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在封面上署主编、副主编姓名。
第四十九条  志首扉页后、卷首彩页前署下列人员姓名:(1)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姓名;(2)编纂委员会人员姓名;(3)主编、常务副主编、副主编、编辑人员姓名;(4)审稿人姓名。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志书主编、常务副主编、副主编的署名,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第五十条  编后记前署提供资料(文字、图照、实物、影像)人员姓名。


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出版规范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的出版质量,根据中指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出版方式
市、县(市、区)级志书,采取正式出版方式,印精装本。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全彩印的方式印刷。
制作出版电子版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志书版面格式规范,装帧美观、大方。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
二、开 本
市、县(市、区)级志书统一采用大16开本(889×1194毫米),文字横排。
三、封 面
1.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2.封面设计可参考省志,统一采用硬壳精装,不加护封。
3.锁线装订。
4.正面格式:
(1)志书正面左上方必须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的字样。
(2)市、县(市、区)志书名统一称《××市志》、《××县志》、《××市××区志》,可居中横排,或靠右竖排。
(3)上下限年份居中横排于书名下方或竖排于书名的左边,首次编纂的志书不标断限年份。
(4)编纂单位居中横排或竖排于断限(或书名)下方或左边1厘米处,并用全称。
(5)出版单位不能与编纂单位并列,应横排居中于页面下方或竖排于页面左侧下,并用全称。
(6)字体、字号自定。
(7)可采用反映本地特色的整幅彩色照片。
四、书 脊
1.内容,自上而下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书名、上下限年份(首次修志不标)、出版单位。
2.书名字号依书脊厚薄而定,但书名字体必须与封面字体相同。
五、封 底
1.左下角印条形码。
2.右下角印书号及定价。
六、环 衬
封二、封三均用环衬,环衬上不印图照。
七、书名页(扉页)
书名页(扉页)的版式、书名及其他署名的字体、字号必须与封面一致。
八、版权页
版权页统一排在书名页的背面。
九、编纂人员名单
在扉页之后,通栏横排。
十、序 言
通栏横排。
十一、凡 例
通栏横排。
十二、目 录
1.中文目录:双栏横排。
2.英文目录:有条件的设英文目录,并在中文目录后双栏横排。
十三、正 文
1.书眉:眉文居中,双数页为卷(篇)名,单数页为章名。书眉线为单线通栏。页码单右双左。
2.章节体为通栏横排,纲目体为双栏横排。正文用五号宋体,每码排46字×44行;正文或用小四号宋体,每码排38字×33行。
十四、附 录
通栏横排。
十五、索 引
双栏横排,各级标题参照正文版式。
十六、编纂资料提供人员名单
双栏横排。
十七、编后记
通栏横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