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康乐县八松乡纳沟村水电站等54户市场主体: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单位)连续2年(含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在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本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 系 人:杨维强,马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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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