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康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规范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八丹乡人民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康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kanglexian.gov.cn)上查阅。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编排体系
1.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八丹乡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政府组成部门及主要职能情况等。
2.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政府人事任免。
3.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八丹乡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八丹乡政府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等;
4.新闻发布会。
5.政府工作报告。
6.政府重点工作。
7.政府会议。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9.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
10.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
11.公共服务信息。主要包括:价格与收费;教育卫生;扶贫脱贫等。
12.食品和药品安全。
13.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八丹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康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kanglexian.gov.cn)上查阅《目录》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康乐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gskanglexian.gov.cn) 。
2.微信公众号:康乐县人民政府网站。
3.县档案馆。
4.八丹乡政务便民服务大厅。
5.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为八丹乡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康乐县八丹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4441226;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康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