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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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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地方志信息公开服务,方便社会各界地方志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地方志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地方志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各乡镇、各单位及社会各界读者。县地方志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地方志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地方志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地方志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地方志原始资料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志办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志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志办信息员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志办制发的非涉密类信息。主要包括:
1.县志办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地方志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志办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上级部门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志办会议内容。
6.非涉密的县志办重大督办事项。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公开形式:
1.康乐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skanglexian.gov.cn)。
2.县档案馆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地方志信息。
主动公开以下地方志信息:
1.已出版的《康乐县志(1986-2005)》《康乐县志》及7部《康乐年鉴》书籍及全文电子版;
2.地方史志工作动态信息;
3.县志每月工作计划;
4.地方志规章;
5.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地方志的其他信息。
6县志办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地方志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志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地方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县地方志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4422049
通讯地址:康乐县附城镇南街原土地局办公楼2楼邮政编码:731500
2.申请方式
向县地方史志办公室申请获取地方志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康乐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康乐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地方史志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地方史志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地方志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地方志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康乐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县志办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县志办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的,县志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地方志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地方志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县志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县志办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县志办依申请提供地方志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地方志信息,地方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地方志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地方志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康乐县地方史志办公室
办公地址:康乐县附城镇南街原土地局办公楼2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4422049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志办在地方志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