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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动植物,爱护环境卫生、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是每一位村民应尽的责任。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实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提升生态文明素养,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践行绿色消费,自觉养成节约资源、不污染环境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清洁、舒适、安静、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为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作贡献。爱护环境卫生、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是每一位村民应尽的责任。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实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提升生态文明素养,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践行绿色消费,自觉养成节约资源、不污染环境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清洁、舒适、安静、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为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作贡献。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通过“12369”平台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爱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不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掌握濒危动植物的相关知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见到非法捕猎或采伐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
法律科普 典型诈骗手段:仿冒身份欺诈,冒充,诈骗,犯罪分子,受害人,身份,1、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假冒领导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账号。1、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假冒领导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账号。2、冒充亲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网络通讯工具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后,冒充该通讯账号主人对其亲友以“患重病、出车祸”等紧急事情为名实施诈骗3、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打入企业内部通信群,了解老总及员工之间信息交流情况,通过一系列伪装,再冒充公司老总向员工发送转账汇款指令。4、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诈骗: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指令其在取款机上将钱转走。5、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贩毒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6、伪造身份诈骗:犯罪分子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7、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医保社保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账户出现异常,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8、“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打电话给受害人,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冒充熟人身份,向受害人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规定,人员,财产,生活,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什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二、哪些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一)持有本省户籍。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什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二、哪些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一)持有本省户籍。(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财产状况符合如下规定: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在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情形: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的规定。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认定对应的途径、材料、程序执行。(详见上一期内容“赣州市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之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五、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保险费,收入,制,负担,保险人,1.比例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1.比例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2.均等保险费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
美化农村卫生环境有何意义?,农村,生活,农民,环境,群众,农村环境卫生,不仅影响村容村貌,也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居住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是提高村民幸福指数,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抓手。美化农村卫生环境,能让农民在较短时间内看到生活环境的变化、享受到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农村卫生环境的美化,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农村环境卫生,不仅影响村容村貌,也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居住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是提高村民幸福指数,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抓手。美化农村卫生环境,能让农民在较短时间内看到生活环境的变化、享受到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农村卫生环境的美化,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幸福感。房前屋后、田野路边不再遍布垃圾污水,院落街边变得干净整洁,农村卫生环境的美化,使人居环境美起来,也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要求。引导农民养成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农民群众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农村卫生环境的美化,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就要建立起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农村环境卫生既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城乡协调的纽带。农村卫生环境的美化,有利于提升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使农村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让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才有助于破除封建迷信和不良习惯,引导广大农民养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有利于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等中华传统美德,推动农村书屋、农民书架等文体设施建设工作,普及科学技术,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
养老保险,个人,职工,缴费,企业,退休,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目前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普法,家庭,暴力,规定,应当,保护,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各级人民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3.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单位或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后应该如何处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另外,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5.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该如何处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6.遭遇家庭暴力后应该去哪里寻求庇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8.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9.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什么条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10.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11.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1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一般为多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1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应该怎么办?《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14.如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15.违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哪些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17.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一)报警、接警、出警记录;(二)伤情鉴定、医院病历、伤情照片;(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加害人保证书、悔过书、手机短信;(六)社区、妇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18.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受害人可请求哪些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9.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单位,应当,用人,劳动者,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供养,人员,人民政府,申请,残疾人,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五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六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保险,社会,商业,保障,实施,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什么?,救助,社会,生活,保障,完善,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伟大目标,将我 国社会救助 的发展推 向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我国对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内容逐渐定型,并在有序展开。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伟大目标,将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我国对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内容逐渐定型,并在有序展开。其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即国家“十一五”规划末,在全国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其制度内容主要有:首先是针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农村“三无”人员的五保供养。其次是各项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法律援助,最后是临时、应急救助,包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临时救助。具体来说,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确实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要根据当地的物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进行适当的调整,规范低保的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社会化的发放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农村五保和农村孤儿的救助方面,要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等发布的《关于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大养老院、孤儿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葬,以及孤残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权益。在医疗救助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试点,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在教育救助方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发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专项活动的作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完善救助对策,在高等教育中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福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住房救助方面要完善廉租房制度,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加强对廉租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司法援助方面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组织法律援助队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建立抗灾救灾协调机构,提高灾情监测、预警和灾后重建能力。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协调民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救助工作。在社会成员突发意外灾害时要做好临时救济工作,同时发挥工会、妇联以及社会慈善力量给予家庭出现意外困难者临时救助。 |
【“三抓三促”进行时】胭脂镇掀起环境卫生整治新热潮,整治,行动,镇,环境卫生,提升,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近期环境卫生整治成果,连日来,胭脂镇把创城工作与人居环境整治有效结合,结合“三抓三促”行动,盯重点、治乱点、建亮点,全面开展镇域环境卫生大整治行动,提升美丽乡村颜值,擦亮文明村镇底色。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近期环境卫生整治成果,连日来,胭脂镇把创城工作与人居环境整治有效结合,结合“三抓三促”行动,盯重点、治乱点、建亮点,全面开展镇域环境卫生大整治行动,提升美丽乡村颜值,擦亮文明村镇底色。 |
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承担,责任,损害,应当,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乡村振兴的具体战略,农村,道路,发展,社区,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一次大的转变。这一战略转变至少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真正实现从二元城乡社会经济结构走向一元。20世纪50年代,中国为从农业部门积累发展资本,加速工业化进程,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一次大的转变。这一战略转变至少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真正实现从二元城乡社会经济结构走向一元。20世纪50年代,中国为从农业部门积累发展资本,加速工业化进程,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这种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虽然短期内推动了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但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乡社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而农民的收入低和农村发展滞后反过来制约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对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结构开始纠偏,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战略,此后又分别实行了以工补农的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以工促农、以城促乡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但城乡居民之间在收入水平、公共服务上的差别并未消除。其二是调整城市化发展战略,从过去重视大城市发展到促进大中小城市体系建设。这样既可以减缓大城市病和大城市生态资源紧张、社会负担,又可以促进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更加均衡发展。改革社会经济体制乡村振兴战略首先需要进一步改革社会经济体制。其一是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确权的基础上促进承包权在社区外自由流转;其二是废除户籍制度,给农村和城市居民充分的就业、居住的自由。土地自由流转、劳动力自由流动后,要素竞争将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将更加均衡,城市的资本、人才、技术更有可能下乡,农村发展更有条件。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市场统一后,收入才会趋于均衡,城乡才会真正走向融合发展。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数量明显不够,质量明显更差。不能认为工业化、城市化后农村问题就自动解决了,经济和社会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这期间几亿农村居民的福利不能被忽视。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建立投资农村的长效机制。虽然自新农村建设运动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道路、水利、人居环境整治、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但这些投入主要靠政策推动,具体实施靠项目资金,中央及地方没有按经济发展、农民需求、经济结构、人口布局等变化作出长期规划,也没有建立长效的投资机制。没有长效的投资机制,地方和基层政府就不能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投资,去农村调查时经常发现一些地区的道路是修修停停,拖工延期现象严重。长效的投资机制缺乏也导致道路维修管理养护、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转的资金缺乏,农村基础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利用效率不高。分类推进中国仍处于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布局仍将出现较大变化,真正以农业为主的人口规模还将收缩,真正以农业为主业的居民点还会减少,一大批村庄或者转变为新型小城市,或者连片发展为大中城市的一部分。道路、饮水、通信、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都有规模经济。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分类进行。在保证教育、医疗、养老、低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道路、饮水、通信、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优先建在人口比较集中的村镇,从而提高利用效率。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创新合作方式,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道路建设、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产业。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建设在相当长时期内仍是重点。2006年实施“村村通公路”战略以来,农村交通状况大为改观,但农村道路仍存在窄、少、差问题:①道路过窄。之前3.5米或4米的路无法会车。②道路过少。现有农村道路建设多侧重于省县、乡、村道,在连通自然村尤其是连通农户方面发展较为滞后,“断头路”较多,路网不畅,无法形成循环。③道路质量过低。相当大一部分自然村内部仍是泥土路、砂石路相通,大中型车辆难以通行,且雨雪天道路泥泞难行,给农户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继续加大农村道路建设投资,同时增加农村道路养护资金,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继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需要继续改善人居环境,其中垃圾和污水处理应列为当前的难点和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目前,在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乡村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足,多以简易填埋、非法焚烧等方式处理。有毒有害垃圾处理难度大、水平低,对环境常造成危害。现在农村污水处理方式非常简单,以农户分散处理为主,通过路面沟渠直接排入田地、河流,造成了很大污染。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需要解决农村地区办学条件差、教师收入低、教学质量不高、城乡和地区之间教育差距大等问题。办学条件差、教师收入低导致:①农村地区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②教师年龄结构老化。③缺少专业教师。目前,农村学校在教师专业结构方面,不同程度地缺少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专业教师,一些小学还缺少专职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教师,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振兴战略中,需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目前,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乡镇、村干部及农民普遍反映筹资标准增加过快,村民难受其重的问题。收费过高,农民参保意愿不强,乡镇和村干部收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工作难度显著增加。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①建议将村委会和社区干部的任期调整为5年,实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村委会成员“三合一”选举,统一登记选民、统一选举,便于有关机关、组织集中人、财、物,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发动。②要继续鼓励探索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自然村村民自治有效运行,调动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③发挥村规民约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村规民约应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符合村民的利益。村委会可建立执约队,监督村规民约有效实施。从实地调查来看,只要村委会有压力,认真办,村规民约在很多村都得以顺利执行到位,能大量减少行政成本。④经济发达地区应该积极吸纳社区流动人口中的部分常住人员,带动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在社区决策方面,政府要完善听取流动人口意见的制度,健全流动人口利益代表机制,合理设置社区议事机构中流动人口代表的比例。不断创新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方式,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治理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同时,促进流动人口利益与社区利益有机结合,构建社区利益共同体,激发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在动力,以此破除社区治理的封闭性。 |
社会保险的主要类别有哪些,职工,保险,单位,医疗,工伤,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目前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前中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