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康乐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康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简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对外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执法。
第四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监督检查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职能范围内的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各项工作。
(四)提出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体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迫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兽药及兽药机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水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负责指导农产品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管理全县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规监测、发布并组织扑灭疫情。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扑灭计划;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管理,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跟踪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提出畜牧兽医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国际合作项目。
(十五)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指导畜禽良种推广利用、 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
(十六)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饲草生产加工流通、草牧业转型升级和农交错带产业结构调整。组织畜禽养殖、屠宰、饲料饲草生产等牧情调度,开展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畜牧兽医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监督实施畜牧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动物卫生、兽药和兽医器械等国家有关标准化规范。组织实施畜牧兽医标准化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兽医医政,负责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承担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受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兽医实验室管理。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深化、统筹全县三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及新农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州生态环境局康乐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州生态环境局康乐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审批股)。一是日常事务处理方面,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起草有关综合性的报告和文件;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提案建议办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农牧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电子政务建设及网络维护,管理全县农业视频会议系统职责。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体组织工作。负责指导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二是县委农村工作方面,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宣传全县“三农”工作职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是财务方面,提出扶持全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外资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农业技术、人才、资金引进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配合农业投资项目资金跟踪监督管理。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四是科技教育方面,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农民培训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承担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新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畜牧兽医、农机等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节能工作监理管理等行政职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农业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宣传,指导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业行业学会工作培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全县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五是协调其他股室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任务。六是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农村改革与经营管理股。负责全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专项政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规划意见制定等工作。提出稳定和完善全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管。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经营性民间组织建设,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改革与建设。承担农村“三变”改革有关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三)政策法规与市场监督管理股。一是政策法规方面,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全县农业普法工作和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二是发展规划方面,提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农业财政项目建议并指导实施,承担项目库建设。负责全县农业经济运行形势监测与分析。承担农区域发展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三是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方面,拟订全县农牧业产业发展总体政策、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拟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提出主要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建议。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发布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拟订农产品营销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开拓农产品市场。拟订全县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统计和农产品信息采集与发布,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指导全县农业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食用农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申报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行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及农产品质量事件调查等行政权力。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等行政职能。
(四)种植业管理股。负责种植业行业管理,起草全县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重大技术推广等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利用。负责种植业项目实施监管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负责农情调度和信息发布。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范围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承担全县范围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销售监管。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拔。
(五)畜牧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股。一是畜牧方面,负责畜牧渔业行业管理,拟订全县畜牧渔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渔业发展布局、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负责畜牧渔业项目和重大技术措施的指导实施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执法管理、种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改良工作。负责畜牧渔业生产形势分析及信息收集工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奶业生产、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畜牧渔业安全生产。承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政职能。依法行使渔业相关行政审批。组织实施牧草种质資源保护与管理、饲草良种体系建设、粮改饲等种养业结构调整、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调查与饲料化开发利用等工作。监督指导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全县畜牧行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二是动物防疫方面,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工作,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防疫方面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物资采购、储备、配发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防治管理;负责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组织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组织疫情风险研判;负责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净化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三是动物卫生监督方面,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定点屠宰等方面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县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组织实施畜禽屠宰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屠宰企业兽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屠宰厂(场)设立要求、分级标准、屠宰技术鉴定活动等工作。承担对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及兽医医政、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等工作。承担向无规定疫区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行政许可工作。行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行政权力。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监督指导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组织实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负责饲料和畜禽饲养、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监管。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负责兽药和兽医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诊疗活动、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指导全县兽医行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农田基建及农机管理股。一是农田基建方面,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整治等项目方面的各项工作。提出农田基本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二是农机管理方面,负责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指导农机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农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等行政监督职能。负责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行使拖拉机牌证备案管理等行政权力。
(七)新农村建设管理股。负责协调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及新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及新农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负责提出全县乡村建设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全县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配套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村级公益设施共管共享公益性岗位管理协调和管护机制建设。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10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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