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0号 )和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0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康乐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对外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执法。
第四条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药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完善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食盐、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除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零售、除连锁总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其他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县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十三)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管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档案、保密、保卫、信访、会务组织、信息报送等工作,承担文稿审核、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等工作。负责系统职工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审、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机关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相关统计报送。
(二)综合协调与宣传应急管理股。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开展业务考核工作。建立和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场监管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各类突发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责任,指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四)政策法规监督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放管服”工作,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负责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清理相关工作。负责驻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和助推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完善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经营企业异常名录、“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股。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配合做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以及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打击传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配合和指导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拟定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配合开展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拟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县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工作。配合开展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及重点产品监督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信息及质量指标统计分析,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协调组织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负责和指导全县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组织食盐、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负责和指导全县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负责全县食盐、酒类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股。负责和指导全县餐饮服务(学校食堂、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及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上报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锅烘、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事故统计与上报: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并发放证书;承担本辖区内车载气瓶证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申报工作。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第五条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4名,保留机关事业编制16名,工勤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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