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康乐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婚姻法》、《收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检查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三)负责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成立社团的审核报批;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定期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特困供养工作;管理和使用中央、省、州下拨的和县本级的社会保障金;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养老院、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经济困难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相关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社会福利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参与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居务公开和居委会队伍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七)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村社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承办与邻县边界的勘定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八)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九)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管理和建设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相关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民政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民政方面的能力建设。
第四条 康乐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印信管理、会务组织、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新闻宣传、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访接待、舆情处置、政务公开、局机关基本建设、后勤事务等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绩效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各股室的协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承办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承担本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组织实施;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登记,承办上访事件。
(二)社会救助股。负责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急难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办理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指导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乡镇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承办权限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工作;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
(四)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殡葬和婚姻管理工作,推进殡葬和婚姻习俗改革;与相关部门开展殡葬执法;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孤儿审批、管理与资金发放;监督实施收养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站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有关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订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此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还以此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组织社会组织评估,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六条 康乐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康乐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 系 人: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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