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及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康乐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县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加强、优化和统筹全县医疗保障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和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行。承担局机关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县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放、管、服”改革等工作。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承担各项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考核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二)医疗经办管理股。拟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各项业务开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支付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拟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全县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管理制度,
(三)医保基金管理股。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负责对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工资进行稽核、稽查工作;对“两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销药店)服务协议的起草和签订,负责网结费用的结算及复核工作;对“两定”机构的网上监管,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政策、协议情况进行通报工作;“两定”机构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所经办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做好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经费、基金调度工作,确保按时按规定支付各种费用;加强财务核算,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和会计档案等日常工作,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上级业务单位所需的各类报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按章有序地进行;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医保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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