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康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交通运输局(康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简称县交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康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交通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对外以县交通局名义实施执法。
第四条 县交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公路、水路、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站场、码头布局规划;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拟定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县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执行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及农村客货运输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城市交通的运营管理,参与城市交通规划工作;组织重点物资运输和救灾、节日运输等紧急客货运输。
(四)负责组织全县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负责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及航道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定额、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局属股室劳动工资、人事调动、岗位规范、职称评聘的计划和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拟定地方性交通规章;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八)负责全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国防交通保障和民用运力动员、科技管理、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一)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执行渔船(包括渔业捕捞船、养殖生产船、科研调查船、渔政船、渔监船以及其他直接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技术监督检验标准,负责对渔船和渔船所用产品及材料执行技术监督检验。
(十二)负责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公路路政管理年度计划;负责公路新、改建工程路产路权的交接,维护公路养护管理、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交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件;承办文秘、信访、文书档案和值班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为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负责局党组会、局务会等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公务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公路股。负责编制全县交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申报、下达交通建设计划;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项目规划调研的组织和实施;拟定全县公路建设、管理制度、办法,实施行业管理;审批上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负责交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项目建设交竣工验收;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平等竞争秩序;监督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造价和工程质量;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拨付。
(三)水路公路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负责对全县县乡道路的路政管理,确保公路路产路权完整。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协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负责公路,水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和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等工作。
(四)安全运输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县的贯彻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指导工作;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承担应急管理工作、局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局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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